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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案获最高人民法院胜诉改判

近日,康达律师代理的一起一审判赔近亿元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获得胜诉改判。该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审理,基于该案的重大性、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五人合议庭来审理本案。该案二审程序历时三年,经律师不懈努力,被告全面败诉的一审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整体改判,第一被告减责80%、其他三被告免责,改判胜率达95%。


本案一审原告为江南某环保公司,一审四被告分别为江苏某行公司、某达制造公司、安徽某达公司和刘某,分别地处南京、盐城、佛山和马鞍山,涉及苏皖粤三省;其中,某达制造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刘某则为全国人大代表。本案一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飞跃上诉,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江苏某行公司构成对江南某环保公司氨法脱硫相关技术秘密的侵害,判决由江苏某行公司承担960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某达制造公司、安徽某达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可检索到的公开信息而言,本案应是国内的技术秘密案件中一审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段影响较大的“香兰素案”一审认定侵权但仅判赔350万元,其后的“蜜胺”商业秘密案则是一审认定侵权并判赔500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甫出,即在公开媒体上披露该案,审判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极具典型性,称江苏某行公司采取“挖墙脚”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江南某环保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南京中院全额支持江南某环保公司960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其后,在全省、全网甚至全国范围内,均出现了对江苏某行公司、上市公司某达制造公司等的不利消息。当年“两会”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夏院长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也公开提及该案的审理。次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公众号全文转载夏院长的采访内容。同年,江苏省政法委还将该案一审判决评选为“江苏省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项目”的特等奖。前述一审判决出台后的报道、舆论及各项操作,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二审的审理及代理,形成巨大的高压态势。


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康达律师接受第一被告委托,代理该案二审。二审中,康达律师立足困境,综合施策,聚焦核心,全面破局,最终赢得最高人民法院罕见的二审整体改判。该案二审改判结果之罕见在于同期相较,上述“香兰素案”与“蜜胺”商业秘密案,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却均是被告侵权一方的全面败诉:“香兰素案”一审判赔3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赔1.59亿元,“蜜胺”商业秘密案一审判赔5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陪2.18亿元。


上述改判成果来之不易,尤其江南某环保公司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不久,又就江苏某行公司的其他氨法脱硫项目在南京中院提起另案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二审一旦维持,则各被告方后续将要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会高达数亿,其后果均不堪设想。通过本案的二审改判,康达律师成功为上述洪水般的另案,拉上了一道坚不可摧的阀门。


*(特别感谢周新广、裴红娜、夏禹律师对本案的专业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

陈庆波 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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