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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陕西某房地产公司诉北京某集团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开发公司及第三人陕西某管委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占用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800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三公司委托应诉。本案涉及合同效力的区分,一审中律师通过梳理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进场交易的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并总结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法律规定及审批流程,形成代理思路:1、案涉合同未经批准,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2、因案涉协议未生效或无效,原告诉请的违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本所律师通过对案涉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方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依旧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判决维持了一审的胜诉结果。最终,本案不仅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标,还为委托人避免了6000余万元的损失。

    承办律师 霍进城 程彪林

    (2021)陕04民初85号;(2022)陕民终537号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委托人所管理的基金买入了某地产公司子公司设立的应收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由该地产公司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保证在该地产公司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下调时,将回购委托人持有的全部标的证券并支付承诺收益,以保障委托人投资人权益。然而,当该地产公司主体评级及信用评级均下调时,该地产公司拒绝履行承诺,且该地产公司各项目公司均因美元债违约风波,债券违约频发,已基本丧失履行能力。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已明确不具备履行能力,本案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外所获得清偿或回购承诺的法律关系及效力进行单独起诉,经过一审、二审程序,通过本所律师的努力,法院均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标的额达4000余万元,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且因相关案件涉诉较少,本案为其他投资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承办律师 王啸 杨佳媚

    (2021)陕0111民初10115号;(2022)陕01民终21029号

  • 私募资管纠纷仲裁

    某资管计划的数十位投资人(下称“委托人”)因某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被申请人”)设立的7.5亿元规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未能兑付,委托本所律师提起仲裁。本案是《九民纪要》颁布后,理财产品投资人起诉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仲裁机构裁决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做出赔偿且赔偿比例大幅突破过往判例(《九民纪要》颁布前赔偿比例一般不超过20%)的典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且具有行业专门性和特殊性。此外本案难点还在于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可提供的证据较少。本所律师分别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入手,实体方面系统研究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及行业特殊规定,并通过各种渠道深入挖掘到了重要证据。仲裁方案设计方面,从募、投、管、退各个阶段,结合交易本质、交易结构,全方位剖析被申请人存在的诸多严重违约和违法问题。最后使委托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大范围的支持,为该资管计划其他投资人后续申请仲裁起到积极作用。程序方面,本所律师在仲裁立案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经过与仲裁委和法院的密切沟通,顺利查封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使得委托人后期得以顺利执行回款。

    承办律师 杨慧丽 姜华 谢丽媛 王钦颢 袁康

    (2022)京仲裁字第1377号、1587号、2142-2144号、2166号、2167号、2169-2172号、2190号、2270号、2271号、2366-2369号、2376号、2377号等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抚顺特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诉求主要集中为投资差额的赔偿,原告600余人,主张损失总计约1.2亿元。本所律师在接受被告抚顺特钢委托后,经过系统梳理、深入讨论分析,代理思路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1.抚顺特钢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的确定;2.原告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原告股票买入卖出的时间、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3.其他诸如中美贸易争端、东北地区经济增长放缓,行业产能过剩、钢铁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东北特钢和抚顺特钢破产重整等因素导致抚顺特钢股价下跌。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将抚顺特钢的最终赔偿比例降为17%,减免抚顺特钢亿元赔偿。

    承办律师 马树立

    (2020)辽01民初691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本案为《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发布后,最高院在银行间债券交易纠纷类型案件中确认主承销商责任第一案,将为债券持有人等的救济之路打开极具参考价值的现实可能之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证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属于该系列案件诉讼前端案件之一。本所律师接受太平洋证券委托,在北京银行称其不适格,系非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大量的证据创建和法律研究工作,论证其不仅主体适格且其作为主承销商应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该意见被最高院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一案中全面采信,并明确了主承销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募集说明书》约束并应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的观点。

    承办律师 刘军

    (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

  • 新三板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委托人刘某、龙某与李某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某某受让其二人持有的某公司新三板股票并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龚某某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某在协议签署后多次恶意违约向刘某、龙某发送解除通知,试图以“情势变更、资金原因”、不具备履约资格、不符合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为由终止合同履行。

    本所律师接受刘某、龙某的蚕托后,第一时间申请对李某某、龚某某股票账户迸行冻结,成功阻拦对方转移资产。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继续支付股票转让款,受让剩余股票、支付违约金,龚某某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争议标的为6000余万元。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也被三中院选为典型案例在百人大法庭公开审理、观摩,获得较高评价。该案涉及新三板股权交易中的多项难点,如新三板股转交易细则设置的价格限制、投资人资格限制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客观上履行不能等。该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的指导性意义。

    承办律师 章凌雯 魏苇

    (2019)京03民终9383号;(2019)京03民终9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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