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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合同诈骗罪案

    本所律师代理的房地产开发商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通过辩护将70余起指控降至2起,并将指控金额从1774余万元降至44.5万元,从而使被告人从原来的“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降至“数额巨大”量刑档,争取到10年以下的量刑。本案系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一房二卖”情形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问题。本所律师介入后,将70余起指控逐笔细化并分类整理,形成多份诉讼图表,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履约行为、是否具备履约条件以及造成“一房二卖”的根本原因等角度进行阐述,以厘清“一房二卖”情形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最终将大量指控定性为民事欺诈,为被告人从轻降档判罚奠定基础。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刑民交叉案件作为近年来一类典型疑难案件,在立法和理论方面尚未形成成熟、完善的体系,需要在司法实务中逐步积累辩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在当前房地产行业转型调整、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应避免将民事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承办律师 张海军 周峰

    (2021)内0105刑初134号

  • 故意伤害罪案

    本案系涉退伍军人权益案件。安某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被害人刘某死亡。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因冠状动脉畸形致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运动、轻微外伤等因素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因。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安某自辩为意外事件,不应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本所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委托后,多次就罪名、调查取证问题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认为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并提交类案案例。最后检察机关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将罪名改为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与同案罗某某连带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一定程度上抚慰了作为军属的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

    承办律师 邢超 马永红

    (2021)苏0282刑初105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华融某分公司(下称“华融”)收购某地产项目2亿余元金融不良债权并对数笔债权进行债务重组后,将重组债权转让给了JHS公司。2018年,该地产项目股东方被控在前述债务重组和转让过程中伪造了1.35亿元债权文件,并以诈骗罪被判刑,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华融系被诈骗的被害单位,各刑事被告人应向华融退赔1.35亿元款项。JHS公司依据该刑事生效判决调查和认定的事实向广西高院起诉华融,要求部分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由华融退还约2亿元债权转让款并承担数亿元违约责任。广西高院一审主要依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华融转让给JHS公司的债权存在1.35亿元虚假,且已生效刑事判决已判令向华融退赔1.35亿元,故认定华融如不向JHS公司退钱将存在双重获利,遂判决部分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判令华融退还1.35亿元款项及数千万元利息。本所律师代理华融某分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意见,裁定撤销广西高院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最高院在二审裁定中重点强调:生效刑事判决确定刑事被告人向华融退赔的问题并非本案民事纠纷中债权转让合同应否解除的依据,也不必然导致华融将存在双重获利,即便出现重复受偿的问题亦可在执行程序中协调解决。进一步向下级法院及社会公众释明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办案原则。

    承办律师 乔瑞 罗雨 郑阳 汪周敏

    (2022)最高法民终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斯兰集团因参与循环贸易,被诈骗损失1.6亿余元,本所律师代理斯兰集团提起刑事报案,经刑事判决后,虽判令向斯兰集团退赔1亿余元,但被告人并无财产可供退赔。经律师研究,分别向循环贸易链条上前手交易对手方远大公司、中富达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因诈骗分子系利用远大公司、中富达公司、斯兰集团公司的审核漏洞完成诈骗,但无论是斯兰公司还是上游的远大公司、中富达公司均未参与诈骗活动,故斯兰集团与远大公司、中富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应认定为与刑事犯罪活动无关的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履行合同责任。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罪分子采用无货的“仓单交付”完成货权流转,斯兰集团向远大公司、中富达公司给付货款后,供货方并未交付货物,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上述民事案件分别经宁波中院、浙江高院及晋江法院进行审理,均判决上游供应商向斯兰集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 乔瑞 罗雨 刘明珠 郑阳

    (2022)浙民终750、751号;(2022)闽0582民初611号;(2022)闽0582民初2196号

  • 合同诈骗罪案

    本案系因跨境并购泰国东方航空公司引发的投资人内部之间的刑事案,案情极其复杂,不同于一般合同诈骗罪案,案件涉及的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多达几十人,卷宗多达24卷,电子卷宗高达10G,牵扯泰国、中国香港、新加坡、塞舌尔群岛等多个境外主体,法律关系涉及刑事、民商事、公司内部治理、投资并购等,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湖北著名企业家兰某某委托后,多次会见兰某某,研究繁多的卷宗,与检察机关、法院多次沟通,提交包括排除非法证据、召开庭前会议、重新鉴定等众多申请。在庭审中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本案罪名的构成要件,有理有据地向法庭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通过本所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广州中院于2021年12月20日当庭宣判被告兰某某无罪释放,被“羁押”近900天后的兰某某终获自由。本案避免了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刑罚谦抑性在司法上依法运用的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陈毓

    (2020)粤01刑初433号

  • 银行卡纠纷

    吴某某诉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银行”)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银行卡纠纷,系地区乃至国内首例投资者跳过违法P2P平台直接追究资金存管银行民事责任的案件。吴某某通过江西银行官网链接推介通过银豆网进行P2P网络借贷活动,因作为资金存管方的江西银行未履行表面审查义务,致使吴某某资金并未划入真正借款人账户,而划入五个虚拟账户,故吴某某以江西银行为被告主张其对上述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一、二审中,江西银行以P2P平台银豆网涉嫌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某某系银豆网刑事案受害人为由,主张本案适用先刑后民,进而导致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在一、二审败诉的情况下,本所律师接受吴某某的委托,凭借熟稔的刑民交叉思维及精细的法律分析,认为本案与银豆网涉嫌的刑事犯罪属于不同法律事实,向江苏省高院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江苏省高院因此撤销原审直接提审本案,最终为客户避免损失近400万元。本案涉及多个前沿法律问题,包括本案和银豆网刑事案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江西银行和银豆网的存管法律关系、吴某某与借款人及银豆网P2P间的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刑事被害人和刑事集资参与人的权义差异、刑事案件发还或赔偿与民事权利救济的关系等。

    承办律师 刘军

    (2020)苏民申73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葛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在澳门赌场赌博输光后,向原告高某某筹借赌资,并让葛某某将自己的房屋为其设定抵押。为规避国内法律规定,高某某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葛某某在合同上签名。因杨某某未能偿还高某某赌资,高某某便先后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葛某某提起诉讼。本所律师接受葛某某的委托,认为高某某与葛某某间既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真实的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表面意思隐藏的是高某某向杨某某出借赌博筹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行为,且高某某用虚构银行流水、唆使证人出具伪证等手段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法院调查取证最终查明本案就是披着民间借贷合法外衣的出借赌资的非法行为,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高某某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承办律师 曲洪波

    (2020)京02民终689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某保险公司(保险人)承保的保证保险业务发生贷款逾期,投保人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该保险公司委托后,通过走访业务相关主体、向海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等方式,取得投保人伪造车辆关单等权属证明文件与保险人签订质押合同,骗取保险人为其出具保险单的有利证据,代理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投保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被立案侦查。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诉中,本所律师积极应对,从涉嫌刑事犯罪、合同解除、保险责任认定等方面发表答辩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案件极为罕见,本所律师利用刑民交叉手段,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扭转了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不利地位,为类似业务风险的防范提供有利依据。

    承办律师 鲁文轩

    (2020)沪0115民初16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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