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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本案是当事人漫长十年维权路上的首次胜利。李某某于十余年前向徐某某出借几千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后,徐某某利用李某某不识字的弱点,骗取李某某签署大量失实文件,以其开发的26套房屋抵顶剩余欠款。双方签署购房合同后,徐某某不仅拒绝交房,还数次当街对李某某及其亲属实施暴力。本案难点在于:1、案件年代久远、证据缺失,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沟通困难;2、当事人签署了一系列不利于己方的文件;3、地方司法机关阻力大;4、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但当事人并未留存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本所律师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将数箱杂乱无章的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详细绘制本案时间轴,向法官清晰呈现了每一次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及依据,并对核心争议焦点地毯式检索形成报告,充分分析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夏禹 吴潇雨

    (2022)黑1002民初286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取得终审判决胜诉,被告及其原股东在同一案件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终结。发包人A公司将项目发包给B建筑公司,履行过程中B公司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C建筑公司,被告C公司又将工程支解后部分转包给原告D建筑公司。涉案工程顺利交付使用后,C公司一直拖欠原告D公司工程款110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D公司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最终法院一、二审均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判决:1、判决C公司主张的“背靠背”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条款对原告D公司不发生约束力,C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2、C公司股东张某、李某夫妻二人与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所律师向执行法院说明张某和李某名下有多份商业保险单,执行法院接受律师的执行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强制退保,并以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执行案款返还给债权人D公司。本案难点在于,不仅存在争议较大的工程款支付“背靠背”条款,还要在同一案件中对债务人原股东进行追责,更引进了执行债务人保险单项下财产的新执行思路。

    承办律师 徐东 刘磊

    (2021)津03民终49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某节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某公司工程安装施工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为北京仲裁委受理的商事仲裁案,涉及国家规模电厂生态改造项目,作为总包方,因施工方施工能力等原因未能在业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竣工,且历次工程变更单锁定其施工能力不足,因施工方采用非法拘禁方式非法讨要工程款触发此案。本所律师接受该节能环保技术公司委托后,通过保全、鉴定、证据公证、非法拘禁刑事报案等组合方式,成功打掉对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之名恶意讨债的非法目的,并提起仲裁。本案涉及电厂节能改造施工,相关施工专业度高。工程量的核算既专业又复杂,评估机构因专业能力不足更换两次。此外,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业主、总包、分包、及重新发包多个环节的法律关系。律师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提交了数万字的代理意见,进行了几十次调查取证,组织上百次会议,全程参与本案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使我方主张被仲裁庭支持,取得胜诉。

    承办律师 刘军 金荣华

    (2022)京仲裁字第24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侯某兵诉某市广华置业公司(下称“广华公司”)、某市广运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广运公司”)、某市浙华置业公司(下称“浙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侯某兵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广运公司名义承包建设广华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后,广华公司与广运公司不予配合侯某兵进行工程验收工作、拖延时间,故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大量诉讼和农民工投诉。本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查询发现被告广华公司名下无可清偿的资产,被告广华公司与浙华公司存在高度人格混同,广华公司作为浙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有资产以新设关联公司的形式,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后又操控关联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财务等人员混同,在不具有真实交易事实的情况下,滥用控制权,相互输送财产利益,客观上使其关联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所律师在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同时申请追加浙华公司为被告,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浙华公司与广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证据等。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判决浙华公司对广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律师 李国良 何妍

    (2021)豫0307民初53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房地产寒冬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作为工程施工企业,面临数十亿元的工程款回收风险、政府保交楼要求等压力。本所律师代理中建一局集中处理佳兆业、金科在华南区域的工程欠款纠纷系列案件,先后在深圳、广州、惠州、佛山、中山、清远等地代表中建一局对房地产企业提起诉讼,涉及工程款金额约20亿元。房地产企业爆雷牵涉到社会多方面问题,包括融资方、施工方、建筑工人、购房业主等,政府也面临维稳压力。本所律师深度介入爆雷房地产企业债务追偿的系列案件,涉及材料供应商针对总包方提起诉讼、购房小业主针对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衍生诉讼案件。目前,本所代理的部分中建一局工程款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律师将以工程款优先权为基础,全力争取客户工程款得到实现。

    承办律师 乔瑞 罗雨 郑阳 徐婷婷 谢嘉怡 杨嘉雯 姚瑶

    (2022)粤13民终7182号;(2022)粤13民终9233号;(2022)粤0307民初8439号;(2022)粤03民初6771号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交公司”)与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小保当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情形下,制作了“大早路”设计图纸。小保当公司签收了设计成果,且签署了与设计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但该道路并未实际修建。中交公司据此起诉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口头设计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小保当公司向中交公司支付上千万元设计费。此后,本所律师接受小保当公司委托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次二审,最终使法院改判,确认中交公司亦存在过错,设计费减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小保当公司的损失。典型意义:1、案件难度极大,在本所律师代理之前,法院已经对勘察设计费进行了鉴定,且走访调查了相关人员,结合小保当公司接收设计成果、签署《会议纪要》的事实,使原审法院坚信存在“口头委托”;2、律师经过查询大量设计专业类的规范文件,以图形方式当庭还原了正常的“两阶段设计”模式,指出在小保当公司未批准的情形下,中交公司擅自进行最终设计严重违背设计规范,且不合情理。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在已有设计费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减少了一半的设计费金额。本案对“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形下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形式,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承办律师 廉高波 李进

    (2022)陕08民终16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某诉西安某工程集团公司(下称“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二审后发回重审。本所律师接受某工程公司委托应诉。在两案重审中,黄某坚持在某纺织厂项目案件中追加建设单位某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在某技术学院项目案件中追加建设单位某职业技术学院及代建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三被告向黄某支付工程款3500余万元。两案难点:1、两案均已经过灞桥法院一审、西安中院二审,当事人之间涉及发包方、承包方、分包和转包以及工程挂靠等问题,难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两案发回重审之后,黄某追加被告并且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经过证据收集、法律关系分析,并对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厘清,坚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阐明法律关系及审查范围,最终获得法院认可。重审一审法院审理两案后均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黄某未能明确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请求,故两案均作出驳回黄某起诉的决定。

    承办律师 郭杨 黄飞

    (2022)陕0111民初1878 号;(2022)陕0111民初3244号

  •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某知名香港上市集团公司(下称“房企集团”)旗下子公司(下称“境内房企”)与某房地产投资平台合作开发广州某旧改项目,后因房企集团出现信用危机,即将面临被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起诉并被保全资产的风险。本所律师接受某房地产投资平台委托,迅速梳理交易文件并组织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成功对委托人名下资产取得首封权,为后续的债权清偿取得有利条件。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因委托人无法出具境内房企出具的担保函决议文件原件,导致本案担保面临无效的重大风险,本所律师庭审结束后迅速与委托人沟通补充完善提供该房企曾出具过决议原件的邮件、微信记录等,向仲裁庭说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同时,律师查询该房企集团与被担保人的股权关系发现被担保人为该房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故向仲裁庭补充说明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即使未出具决议文件,也应承担担保责任。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本所律师意见,裁决支持了委托人近7亿元款项支付的仲裁请求同时裁决确认该境内房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裁决作出并进入执行后,境内房企再次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申请,经本所律师代理,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境内房企的申请。

    承办律师 杨震 廖淑梅 卢居林

    (2022)穗仲案字第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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