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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案件中成功替某香港上市公司从3亿元债务加入责任减轻为无效的一般保证责任

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重大疑难商事争议案件,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委托人“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实现由一审判决认定委托人构成对主债务的债务加入进而承担连带责任,到仅承担无效的一般保证责任,即仅承担主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责任实质减轻至少一亿伍仟万元以上。


委托人系某香港上市公司,重点发展新能源开发业务及风场运营。本案中,某银行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向中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委托人出具《同意函》对涉案风电及风光互补项目作出还款承诺,进而要求委托人承担3亿元本金及利息之债务加入连带责任。


本案重点、难点涵盖涉港证据未经公证认证程序是否有效、涉案《同意函》的性质之辩、债务加入的认定、构成及是否准用担保制度、债权人取得《同意函》是否“善意”及《同意函》无效后的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本案代理中,律师团队通过研究并引用大量证据、法律规定及最高院指导判例、公报判例、生效判例等提出“程序上,《同意函》形成于香港,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应属无效证据,我方不应担责;从《同意函》文义看,并非委托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承诺,明显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清楚释明,债务加入的首要构成要件为“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但《同意函》出具前尚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委托人不构成债务加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取得《同意函》时未审查委托人就此事项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显属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取得《同意函》显属非“善意”,《同意函》应属无效”等核心观点均被采纳。


本案不仅切实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亦对“债务加入”这一《民法典》新规定的概念进行充分的诠释。


康达律师勤勉、兢业的代理工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康达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化,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

郝晓武 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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