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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干细胞领域法律监管与风险分析

作者:李丹丹 | 2020.09.28


9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创新发展全球领先的医疗健康产业。简化国内生物医药研发主体开展国际合作研发的审批流程。加速急需医疗器械和研发用材料试剂、设备通关。对临床急需且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加快审批,保障临床需求。开展跨境远程医疗等临床医学研究,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探索开展去中心化临床试验(DCT)试点。支持设立医疗器械创新北京服务站和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站,加快医药产业转化速度”。

此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中提到的“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是对2018年《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关于干细胞研究的进一步细化,同时也与海南2019年发布的《先行区干细胞医疗技术准入与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今年8月31日深圳市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中干细胞相关内容协同,共同促进干细胞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近年来,干细胞研究因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人类多种疾病的治疗燃起了新的希望。但是,在强大的商业利益驱动下成长起来的干细胞疗法,常常与治疗乱象形影相随。曾经具有代表性的“魏则西事件”和之前的多项临床治疗乱象让我国曾针对干细胞颁布禁令,一段时期内叫停干细胞项目的申请和应用。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我国干细胞领域的研究又开始大量涌现。

但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干细胞治疗领域,除造血干细胞移植的临床应用相对成熟外,其他类型的干细胞疗法在国内外多处于研究阶段。被作为药物监管的干细胞疗法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开展干细胞疗法的医疗机构也需要经过资格审核,并且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开展研究工作,完成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验证。

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对干细胞领域的法律监管和潜在风险进行梳理,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什么是干细胞

1、干细胞的定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在2020年8月最新发布的《人源性干细胞及其衍生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干细胞指一类具有自我更新、多向分化潜能的细胞,在再生医学领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明确了“人源性干细胞”包括人胚干细胞、成体干细胞和诱导形成的干细胞。来源包括人的配子、囊胚(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开始不超过14天)、脐带、胎盘、脂肪、骨髓等细胞和组织。而人源性干细胞衍生细胞治疗产品指由上述人源性干细胞诱导分化,或成熟体细胞转分化获得的细胞治疗产品。

干细胞相关产品在细胞来源、类型、制备工艺等方面差异较大,而治疗机制和体内活性等相较传统药物更加复杂,因此在实际临床研究和应用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2、干细胞相关临床试验

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干细胞相关产品临床试验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形成产品制剂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防治的临床试验。体外操作包括干细胞相关产品在体外的提取、分离、纯化、培养、扩增、基因编辑或基因修饰、诱导分化、冻存及复苏、运输等。

3、干细胞领域的发展现况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干细胞研发不断深入,转化应用也在不断拓展,自2001年第一个广义干细胞类药品Chondron在韩国获批上市开始,截止至2020年06月30日,除10款造血干细胞类药品之外,全球获批上市的干细胞药品共计有31个,涉及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1]。

31个上市干细胞药品共针对于22种获批适应症,获批适应症中对应上市品种数最多的有5种,包括软骨损伤和缺损(CID)、烧伤、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急性心肌梗塞(AMI)和克罗恩氏病所致的肛周瘘(PAF),分别有7个、5个、2个、2个和2个,合计18个,占上市品种总数的58.1%,占累计统计品种数的51.4%[1]

虽然我国在干细胞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的领域取得了一些国际领先的成果,但是在干细胞临床应用阶段发展较缓,我国暂无产品上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官网,截至目前为止,已有11款干细胞新药的IND申请获得国家药品审批中心(CDE)正式受理,如下表:


我国干细胞领域的监管有哪些

我国对干细胞疗法的重视程度持续上升,2017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多项发展规划支持引导干细胞产业的发展,如《“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十三五”生物技术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政策规划依次出台,对干细胞产业发展领域提出了纲领性的方向与要求。为了保障规划的落地实施,我国同时配套大量政策法规,对干细胞领域的研发和临床研究进行监管。 

1、监管历程 

近十余年来,我国对干细胞产品的监管经历了从视为药品监管,到视为第三类医疗技术监管,再到视为药品监管的路径转换。干细胞疗法在很长时间内同时存在“药品”和“医疗技术”两种监管归口的争议。

2009年3月2日出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明确将自体干细胞列入第三类医疗技术,允许通过能力审核的医疗机构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但由于配套细则一直未出台,干细胞治疗的乱象层出不穷。

2015年7月20日出台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明确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

2017年12月18日《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出台,以及2018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干细胞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才为干细胞治疗产品按照药品上市路径指明发展方向。

2、监管主体

(1)药品角度的监管

《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出台为按照药品研发和注册的细胞治疗产品指明了一般性的研究与评价规范,有助于干细胞疗法按照药品进行申报与监管。

(2)临床试验开展角度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活动,我国采用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双备案”进行监管。

对于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双备案”要求,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前,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而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需要具备特殊条件才可成功备案,依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四)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

(五)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

(六)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七)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当在已备案的机构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立项后须在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结合进行。拟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将完整的机构备案材料和项目备案材料一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备案。

自2016年首批30家医疗单位通过《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中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资质和条件的审核,截止2020年6月,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增至108家,军队系统的医院批准共12家,一共120家机构,备案项目增至于69个。下表列出临床研究备案机构:



小结

干细胞治疗产品作为一种活体药物,不论从研发、临床研究和最终的实际应用角度,所存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我国的药品监管和临床监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提高干细胞治疗研究科学规范性和防范干细胞临床应用乱象的同时,必须加快临床转化应用的速度,满足患者的迫切需求,这是建立和完善干细胞领域监管要求时需要权衡与考虑的重要问题。保持审慎态度,逐步放开干细胞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在实践中积累监管经验,才能更好地为未来干细胞治疗药品尽快上市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全球最新丨干细胞药物获批上市解读,医前沿,科志康,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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